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管理,規范政府信息公開行為,更好地履行科技管理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要求市科知局提供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內容、用途;
?。ǘ┥暾埲藶楣竦?,應注明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注明機構名稱、住所、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條 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牽頭負責本單位依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定期檢查依申請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
第四條 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組織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按處理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進行辦理。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1.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
2.不屬于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所擁有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者聯系方式。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4.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5.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6.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名義進行申訴、咨詢等活動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通過其他法定方式解決。
第五條 依申請公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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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填寫申請表,向本局提出。通過信函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網上申請可以通過市政務公開服務中心填寫并提交。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盡量詳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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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應查看申請人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內容描述、形式要求等是否齊備。要件齊備的,應登記受理;要件不齊備的,應及時告知補充。登記受理應以受理告知書的形式交付申請人或直接聯系申請人。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應對申請處理過程進行跟蹤督辦,并負責督促答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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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要及時對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需要保密、報批、征求第三方意見,以及是否需要協調確認等方面進行實質性審查。凡發布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應由業務相關處室與其溝通,并獲得書面確認;凡申請公開可能引起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政府信息,應書面征詢第三方意見。對不能確定是否涉密的,應提交局保密部門或上級有關部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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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過審查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應當組織相關處室當場答復提供;不能當場答復提供的,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分辦意見報局分管負責同志批轉相關處室辦理,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信息公開的相關程序予以答復提供。申請涉及局多個科室辦理的,應確定牽頭責任處室,匯集各有關科室意見后統一答復提供。
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或相關科室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經局分管負責同志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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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應安排查閱相關資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復制服務。經申請人同意,也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申請人,但要制作相關書面歸檔文書。
?。┵M用收取
本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暫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備案內容
?。ㄒ唬┎挥韫_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標題、文號、密級、生成日期。
?。ǘ┎挥韫_理由。
第七條 備案復核
申請公開人對不予公開政府信息提出復核申請的,由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審核,經審核后發現其中含有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會同科知局保密部門復核,復核后認為確實含有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責令相關科室公開該信息。
第八條 附則
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